親愛的媽媽

我知道賺錢不易~能力不足年薪尚未突破百萬

我也知道國家稅收頗豐~蚊子館亂蓋也不願意重蓋第一航廈

但是有時就是

車子好開~不自覺的就會讓右腳將油門的深深踩了下去

馬路好直~不自覺的就以為自己在參加一級方程式賽車

前車好慢~不自覺的就想超過他們告訴他車子要這樣開

時間好趕~不自覺的就忘記黃燈不能亂闖紅燈不能右轉

警察好賊~不自覺的就讓躲在暗處的他們來個甕中捉鱉

我也千百個不願意阿

不過沒關係

這樣的苦以後我自己嚐就可以了

不要再讓妳有時聽到郵差喊的掛號聲

就緊張的殺死很多細胞

我想這樣也是“孝”的表現吧


※有關交通違規罰單將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寄送

行政院為解決民眾因就學、就業、依親等需要,未居住於戶籍地址,相關交通違規通知單及裁決書之寄送送達問題,林秘書長中森於本(五)日邀集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就行政處分送達處所召會研商獲致共識,將本便民考量,優先選擇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寄送,相關會議結論如次:
一、依據法務部代表說明依民眾現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通信地址」之處所(除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外)寄送交通違規單等行政文書,係可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用語規定及便民之考量,因車輛或駕照管理所生相關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自99年3月1日起優先以民眾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包括民眾前已登記之通信地址)寄送,如無法送達者,再依戶籍地址寄送,以完成合法送達之效力。
二、另現行民眾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之通信地址,如屬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者,相關行政處分文書仍將寄送至戶籍地址,同時另以明信片寄送至該「郵政信箱」通知民眾上述寄送事項。
三、爾後民眾申辦汽車新領牌照或駕駛人考驗登記時,公路監理機關將主動提供「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以供民眾依其需要考量申請使用。另現行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如有申請或變更登記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之需要者,亦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或逕自於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登記。
四、其他行政機關相關行政處分文書,如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需要者,亦可參照辦理。
承辦單位:監理組 聯絡電話:02-23113456轉2000 組長施金樑

文取自http://www.motc.gov.tw/mocwebGIP/wSite/ct?xItem=16317&ctNode=367&mp=1

※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辦作業

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及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之寄達,本作業注意事項節錄如下:

1.車主、駕駛人因需要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一人擁有多輛汽、機車時,需逐車申請。

→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3/hw/look3-22.doc

2.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查驗受託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臨櫃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及網路等方式,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依格式申請。

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者,車籍部分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行照內面影本、駕籍部分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正面影本以供查驗。

3.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牌照者及駕駛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4.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如有變更或取消,應提出申請,經登記生效後,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交通部公路總局「簡政便民措施」: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3/Menu03_02.aspx

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辦表格下載」: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3/Menu03_0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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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igo12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